9.3 现场监测 9.3.1 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应对岩土体性状、周边环境、相邻建筑、地下管线设施所引起的变化进行现场监测,并视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任务需要时,现场监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工程监测; 2 基底回弹观测; 3 沉桩施工监测; 4 地下水长期观测; 5 建筑物沉降观测。 9.3.2 现场监测应根据委托方要求、工程性质、施工场地条件与周围环境受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从施工开始进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开展相应监测工作: 1 基坑开挖施工引起周边土体位移、坑底土隆起影响支挡结构、相邻建筑和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时; 2 地基加固或打入桩施工时,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时; 3 当地下水位的升降影响岩土的稳定时; 4 当地下水上升对建(构)筑物产生浮托力或对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的防潮、防水产生较大影响时。 9.3.3 现场监测前应进行踏勘、编制工作纲要、设置监测点和基准点、测定初始值、确定报警值。 9.3.4 基坑施工前应对周围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现状、裂缝开展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应进行记录或拍照、摄像作为施工前档案资料。 9.3.5 各类仪器设备在埋设安装前均应进行重新标定。各种测量仪器除精度需满足设计要求外,应定期由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校正,并出具合格证。 9.3.6 现场监测的结果应分析整理、仔细校核,及时提交当日报表。当监测值达到报警指标时,应及时签发报警通知。必要时,应根据监测结果提出施工建议和预防措施。 9.3.7 基坑工程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执行。 9.3.8 坑底回弹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点宜按剖面布置,监测剖面宜从中部开始向纵向和横向延伸,数量不应少于2条; 2 剖面上监测点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宜少于3个; 3 直接监测点竖向上宜布置在基坑底部0.2m~0.3m或基底相应的目标土层内。 9.3.9 沉桩施工监测应根据工程情况、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选择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 1 在挤土桩和部分挤土桩沉桩施工影响范围内地表土和深层土体的水平、竖向位移和孔隙水压力的变化情况; 2 邻近建筑物的沉降及邻近地下管线水平、竖向位移; 3 当为锤击法沉桩时,还应根据需要监测振动和噪声。 9.3.10 地下水长期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孔宜按三角形布置,同一水文地质单元观测孔数不宜少于3个; 2 地下水位变化较大的地段或上层滞水或裂隙水赋存地段,均应布置观测孔; 3 在邻近地表水体的地段,应观测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 4 地下水受污染地段,应定期进行水质变化的观测; 5 观测期限应至少有一个水文年; 6 对采用基底地下水减压法抗浮工程,应在基底均匀布置水压力计,每个基底不应少于4处,监测应从基础顶板完成后开始,监测频率不应少于每6个月一次,监测期限不应小于设计正常使用期。 9.3.1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被观测建筑物周边的适当位置,应布置2个~3个沉降观测水准基点。水准基点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其他稳定地层中。埋设位置以不受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压力的影响为准,在建筑区内,水准基点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 2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物体形、结构形式、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可沿建筑物外墙周边、角点、中点每隔10m~15m或每隔2根~3根柱基设置。对高低层连接处、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沉降缝连接处以及荷载有明显差异处,均应布置沉降观测点; 3 沉降观测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要求、基础类型、工程地质条件及预估沉降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 宜在基础底板浇筑后开始测量,施工期间宜每增加一层观测一次,竣工后,第一年每隔2个~3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隔4个~6个月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相对稳定为止; 5 沉降相对稳定标准可根据观测目的、要求并结合地基土压缩性确定,高层建筑采用半年内日平均沉降速率(0.01~0.02)mm/d作为沉降相对稳定标准,对软土地基沉降观测时间宜持续5年~8年; 6 埋设在基础底板上的初始沉降观测点应随施工逐层向上引测至地面以上。